信息公开
det365娱乐场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
17-10-19 11:59   (点击: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扎实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准确,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我局林业建设等知情权和民主监督权,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预审分信息采集、信息初审、信息审核三个程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为信息采集员,负责“信息公开”内容的收集、采集、上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是“信息公开”内容的初审责任人,负责对已收集信息内容的初步审核,确保信息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信息公开范围的规定;局主要负责人是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核责任人,负责对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核确认。

第三条 信息采集员应结合我局工作情况,重点从以下几方面收集“信息公开”内容:

1.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2.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的情况;

3.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工作情况;

4.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的情况;

5.机构和人事方面的情况;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各相关科室和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工作范围,确定具体的公开内容,指定专人负责相关信息的采集,并主动与信息收集员进行衔接,提交“信息公开”方面的有关内容,以便全面、真实地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预审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信息公开内容:由信息采集员采集相关信息,填写“州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表”,提交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信息进行初审;

2.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在完成对信息公开内容的初审后,由初审责任人填写“州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表”初审意见,呈交局行政负责人审核;

3.局行政负责人对信息公开内容作最终审核,确认后填写“州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表”审查意见。

第六条 信息公开在预审流程中,实行签名把关负责制,采集、初审、审核每个环节的工作完成后经相关责任人签字按程序传递,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七条 信息公开后,若有需要更新的内容,由信息采集员提交信息采集依据和更新内容,按预审流程报相关领导审核、审批。

第八条 严明工作纪律,实施监督检查制度。凡在信息公开预审中,有粗心大意、错误采集公开信息,互相推诿、迟延上报采集信息,违反规定、泄露保密信息等行为的,将视情节、后果,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