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林业(农林扶贫工作、生态文明建设)局,局机关科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建设项目使用权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贵州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定》(黔林资通〔2016〕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工作实际,现将黔东南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用于林业发展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必须执行下列法律法规及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三)《贵州林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转让林地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禁止将林地开垦为耕地;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封山育林区林地内从事危害林木的活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在林地内从事建窑、采石、采砂、采矿、取土、修建坟墓等危害林地的活动;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信、建筑等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当经林业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办理占用、征用林地审批手续。
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权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贵州林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分为长期占用林地的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占用林地期限不超过2年)的审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审批,并由不同级别的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一)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权限。一是长期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家林业局审核。二是国家林业局直属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家林业局审批。
(二)省林业厅审核审批权限。一是长期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由省林业厅审核审批。二是临时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不论面积大小,一律由省林业厅审核审批。临时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上的,由省林业厅审核审批。三是省属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林业厅审批。
(三)州林业局审核审批权限。一是临时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2公顷以上至10公顷以下的,由州林业局审批。二是州属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州林业局审批。三是省林业厅委托权限范围内的使用林地审核审批。
(四)县(市)林业局审核审批权限。一是临时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局审批。二是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市)林业局审批。三是省林业厅、州林业局委托权限范围内的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
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程序为:申请→林地调查和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报告或现状调查表→查验→公示→初审和复审→缴纳植被恢复费→审核审批。具体如下:
申请(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应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提供本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林地调查和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报告或现状调查表(用地单位或个人自行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现状调查表)→查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现场查验人员要对《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交虚假现场查验意见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行政责任)→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当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公示公告的,林业主管部门不再另行组织;但是,涉密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公示的建设项目不进行公示)→初审和复审(按照规定需要报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县(市)林业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需要报州林业局复审的,州林业局收到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其中:属于州林业局审核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只需提供初审意见,报省林业厅审核审批的项目同时需要提供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和州业局出具的复审意见)→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办理林地使用手续报件材料齐全的,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开具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交款通知;项目业主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审核审批(永久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或临时使用林地的批准书)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报件材料
长期和临时占用林地或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填记《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二)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等;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初步设计批复;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项目相关材料(一是乡村建设项目,按照有关地方规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其中: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乡村规划的证明文件。二是批次用地项目,提供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内容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发用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或近期建设规划情况或乡村规划情况。三是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宗教、殡葬设施等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四是涉及占用公益林和国有林场林地,需作出占一补一林地补充方案。五是临时使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补偿协议或补偿证明及恢复禁地生产条件方案)。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五)建设项目涉及使用国家或地方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林地的,按照附件《自然保护区管理及调整相关工作程序》规定,提供有关国林业局或省林业厅等批准同意使用涉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文件等。涉及使用森林公园林地,需原批准设立森林公园的主管部门同意使用的意见。
(六)被征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
(七)公示意见(将项目使用林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在林地所在地村组或林场公示5个工作日,并提供公示照片和无意见证明材料)。
(八)交纳植被恢复费单据。
(九)建设项目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使用林地的,附案件查处报告、行政案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纳罚款的单据、刑事案件附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
五、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工作时限
为确实保障州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尽快获得审核审批,各项目用地单位要超前谋划,凡项目涉及使用林地的,应该积极主动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并提供办理使用林地审手续所需要的全部报件材料。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要成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专班为全州各类项目使用林地做好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服务工作;同时,进一步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凡建设项目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审批或上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六、建设项目禁止和限制使用的林地区域
《自然保护区条例 》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规定,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规定,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恢复重建区应当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合理利用区应当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教活动,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及管理服务等活动。因此,自然保护区内林地、Ⅰ级保护林地、国家湿地公园保育区及恢复重建区属于法律禁止和限制使用的林地范围。
七、简化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环节
为提高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效率,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2013年,州林业局《关于委托办理占用征收林地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州林字〔2013〕263号)将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和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使用林地审批权委托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015年,《省林业厅关于办理省级以上重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控制性工程占用征收林地和林木采伐审核审批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黔林资通〔2015〕11号)简化了省级以上重点交通基础设施控制性工程办理使用林地手续材料;2017年,省林业厅分别以《省林业厅关于委托息烽林业局等98个单位办理“组组通”公路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事项的通知》(黔林资通〔2017〕169号)、《省林业厅关于委托遵义市林业局等57个单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规定面积林地审核审批事项的通知》(黔林资通〔2017〕170号)将“组组通”公路、农民自建设房等委托州及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务必加强学习,认真规范做好委托工作事项办理,确保省州简化审核审批环节工作要求得以落实。
八、违法使用林地和违规审核审批林地的法律责任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森林资源保护意识。建设项目选址、立项阶段要事前征求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严禁在法律禁止使用的林地区域内建设。凡建设项目涉及使用林地的,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并在获取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凡涉及非法使用林地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国家法律政策依法处理。
(一)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2)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3)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4)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1)项、第(1)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1)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本条第(2)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毁坏。
(四)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亩以上,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四十亩以上,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或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毁坏,依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1.自然保护区管理及调整相关工作程序
2.省林业厅关于办理省级以上重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控制性工程占用征收林地和林木采伐审核审批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3.省林业厅关于委托息烽林业局等98个单位办理“组组通”公路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事项的通知
4.省林业厅关于委托遵义市林业局等57个单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规定面积林地审核审批事项的通知
5.关于委托办理占用征收林地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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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月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