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流水号 | 20170326003 | ||
标 题 | 关于杨秀慧森林火灾问题 | ||
姓 名 | 王朝付 | ||
发件IP | 59.40.133.* | ||
写信时间 | 2017年03月27日 | ||
信件内容 | 关于你上次回复,报案时间怎么有那么大出入,望其局长具体了解情况,是原牛大场林业站负责人没有做到一个负责的工作,来愚弄我们这些没有什么文化的农民,农民就希望对其事负责。怎么一个事情从烧山到你们处理需要从3月1号到10月9号后处理呢?现在我们被烧山的王朝付,冉如兴,刘正秀,冉龙碧,一次次到林业局望贵局处理,总是要找这个那个的,然后总有推迟与推脱。望贵局早日处理,同时也望贵局做一个合理的评估报告 | ||
办理情况 |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王朝付同志,您好,您反映的《关于施秉县牛大场镇大坪村下独花组关于森林火灾问题》已收悉,我局立即安排人员进行核实,现将该件的核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6年3月份的一天上午9点过钟,杨秀慧独自一人来到其位于施秉县牛大场镇大坪村下独花组陆家山(小地名)的土地里,燃烧堆放土地里的玉米杆及杂草。点燃玉米杆及杂草后,由于当天气温较高及风势较大,引燃了土坎旁王朝付等人的山林。后王朝付等人向当地林业站报案,林业站一直没有调查处理,也没有上报施秉县林业局。后因该林业站站长于2016年6月7日被开除公职,导致牛大场镇大坪村下独花组陆家山山火案件未能及时处理。 2016年10月9日14时,施秉县森林公安局接到施秉县牛大场镇大坪村下独花组的村民王朝付、冉如兴的报案,报案内容为:施秉县牛大场镇大坪村石板河组杨秀慧在施秉县牛大场镇大坪村下独花组陆家山(小地名)自家的土里燃烧玉米杆及杂草时引发森林火灾,要求森林公安局立案处理。接警后森林公安局于2016年10月10日组织民警及林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林业技术人员采用GPS实地绕测及结合皮尺丈量,得出过火面积为18.5亩(12360平方米),立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 二、案件处理情况 根据我局调查,杨秀慧在森林防火严管期内野外用火的行为违反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我局于2016年10月20日依法对杨秀慧违规用火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钱,并责令其补种树木”的行政处罚。 三、火灾损失赔偿调解情况 (一)2016年10月20日行政处罚当天,森林公安局组织王朝付、冉如兴、杨秀慧等人来到施秉县森林公安局调解,由于王朝付、冉如兴等人要求赔偿过高,杨秀慧无力承受,故未达成调解协议。 (二)应王朝付等人要求,牛大场镇人民政府与我局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均因王朝付等人要求赔偿过高,杨秀慧无力承受,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
||
处理对象 | 州林业局 | ||
处理时间 | 2017年04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