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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流水号 20170326001
标    题 林木被侵占求决书
姓    名 张国华
邮    箱 759404916@qq.com
发件IP 119.1.207.*
写信时间 2017年03月26日
信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我是贵州省黎平县永从乡中罗村3组的村民张国华,我家有一片自留地,而且在林改时发有土地和林产证。前几天我父亲上坡做农活时,发现我家的自留地上的树木被人砍伐,我父亲给以制止,经过询问,砍伐商说:“这片林地已经被同寨子的吴某等私自卖给他们”,这事我父亲之前并不知情,经过去找吴某等询问,他们说:“那片林地是他们林改之前种的,这片林地属于他们的”,但事实上,他们林改之前种的树木并未成活多少,而现在他们卖掉的树木是我家林改后,自留地归属我家之后,我家人植种和我家自留地天然生长的树木,现在他们已经把那片树木已经卖给了砍伐商,现已经砍伐了几棵,并正准备把那片树木全部砍伐掉,特请领导和相关部门解决。
办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张国华同志,您好:

    您反映的《林木被侵占求决书》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随即转交黎平县林业局并督促黎平县林业局专门对永从镇政府和林业站及时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纠纷来源

    2017327日,永从镇中罗村三组农户皮道成等五户来到永从镇政府反映,称其五户于1979年在“岑杀”(地名),当时是集体山,皮道成等五户去造林,后于1983年“山林三定”时组上将皮道成等5户造林的地块分给张学珍(张国华的父亲)管理,称张学珍户不让皮道成等五户砍伐,产生矛盾纠纷一案,后永从镇中罗村委会组织双方多次协商处理未果。

    二、矛盾纠纷调查情况

    永从镇领导对该矛盾纠纷非常重视,组织工作组对此纠纷开展调查调处工作。2017410日,由永从镇政府组织委员滚秀华、司法所负责人兰荣礼、林业站将光福、中罗村社会治理员吴明熙组织双方当事人一道入高坡开展实地调查了解详情。在1979年集体山未分到户管理之前,皮道成等5户在组上集体荒山造林,林木谁造谁有;1983年“山林三定”时组上将皮道成等5户造林的地块分给张学珍(张国华的父亲)管理,1990年张学珍又去该地块进行植苗,双方未就林木权属进行协商,2008年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时,将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都发给张学珍。因吴进宽欲到山上去采伐林木,张学珍以执有林权证为由,说山上的林木都是自己的,双方发生林木权属纠纷。工作组收集了林木纠纷相关证据。当时实地调查时,张国华在外务工,当时其父亲张学珍去也没去现场,只有张国华的母亲去,张国华的母亲也承认皮道成等五户于1979年造林,称他们已砍伐,现场点株,涉及纠纷株数有61株,决定以树龄来调处的方法,待张国华从外务工回家与其父亲张学珍一道另组织双方进调解,双方当事从表示同意,矛盾纠纷得到稳控。2017418日永从镇政府工作组与双方联系,张国华也从外地务工回家,于是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处理。

       三、调解结果

    皮道成等五户于1979年造林是事实,1990年张学珍业有也有在那里植过苗木,双方都对这片争议地林木进行抚育和管理,经组织双方调解,根据树龄的大小和当时造林的实际以及砍伐数桩鉴别年轮等方法,自愿达成以下协议:双方达成协议按28分成,张学珍占2成,皮道成等5户占8成,且树木归属双方已经采取削皮用笔填写记号的方式进行了处理明确,双方都已经提交采伐申请书到林业站和镇政府,该信访事项已办理终结。

    对此,非常感谢您的来信,也希望您今后多提出宝贵意见,使我们林业工作做得更好,谢谢!

 

 

处理对象 州林业局
处理时间 2017年0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