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流水号 | 20170306001 | ||
标 题 | 割松脂油 | ||
姓 名 | 何应 | ||
邮 箱 | 479269260@qq.com | ||
发件IP | 111.85.113.* | ||
写信时间 | 2017年03月6日 | ||
信件内容 | 近几年,有外来人员在我本地松树林地大面积割松脂油,对树木生长带来不少影响,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 ||
办理情况 |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因此,对无证采脂、违反采脂规程,造成对松林资源严重毁坏的,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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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对象 | 州林业局 | ||
处理时间 | 2017年0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