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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流水号 20170306001
标    题 割松脂油
姓    名 何应
邮    箱 479269260@qq.com
发件IP 111.85.113.*
写信时间 2017年03月6日
信件内容 近几年,有外来人员在我本地松树林地大面积割松脂油,对树木生长带来不少影响,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办理情况
处理状态 已处理
回复内容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因此,对无证采脂、违反采脂规程,造成对松林资源严重毁坏的,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对象 州林业局
处理时间 2017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