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流水号 | 20160901001 | ||
标 题 | 维权请示 | ||
姓 名 | 王家良 | ||
发件IP | 192.168.95.* | ||
写信时间 | 2016年09月1日 | ||
信件内容 |
维权请示 尊敬的林业局领导: 本人王家良,男,身份证号码:522627197811103619,天柱县竹林乡龙塘村六组村民,退伍军人,电话:18385767501。本人95年至98年曾在武警贵州总队,省政府警卫中队,执勤三年,已受到一些政治上的教育,今天的我相信国家相信党相信政府难道错了吗?论由天柱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黄大福同志等人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渎职、一手遮天。硬是逼我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吗? 近两年来,本人有一件事情,已无数次向天柱县人民政府反映,但政府相关部门他们都是官官相互,一直不处理,为了维权,特向百忙之中的林业局领导反映,望得到公平、公正、合理的结果。 事由经过:我夫妻二人一直在浙江打工,2014年9月,我哥打电话给我,我坐落在大牛塘(地名)的杉木林4亩被本村一组村民刘英友盗伐和滥砍滥伐大杉木135根,35立方米以上,小杉木若干,一片好好的杉木林已被盗伐得面目全非。因本人当时在外打工,不能及时回家处理此事。本人只好于2015年回家过年,并于正月正式向天柱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报案。报案当日,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已承诺受理此案件。并已做好笔录。在本人报案时,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接待我的民警要求本人不要外出打工,交待我随时要传我,现在事情已过去了近半年,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不知是处于何种原因,此案件结果迟迟没有处理。5月5日在本人强烈要求下,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才下达了《关于刘英友滥伐林木行政处罚的说明》。收到本行政处罚说明,本人很失望,对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公信力失望到极点,明明是我的杉木林被刘英友偷盗滥伐,而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只对刘英友超伐杉木林7.7立方米以收取3800元的罚款为结果而结束,本行政处罚说明一字都没有提到我被盗伐的135株杉木林。面对这样的处理决定,我不知所措,对我那被偷盗135株35立方米以上的杉木款找谁要,4亩多的森林被盗伐得面目全非又该找何人恢复。 事实依据是:一是此前,我在竹林找过刘英友协商处理此事,但刘英友夫妻在竹林街上公开叫嚣,说他们有背景,不怕我告,并说你王家良告不动我,以后也不要找他了,要找就找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他们已把钱交到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了。而且本人多次到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找办案民警黄大福同志咨询此事的办理进展情况时,特别是5月5日本人去要处理决定时,办案民警黄大福同志当着我的面打电话给刘英友的堂弟,经他问了刘英友的堂弟后才把处理决定打出来给我。同时当我的面打电话给盗伐者刘英友,并要他及时处理好此事要是从新调查下来那就该是怎么样就怎么样,这种话请问是何意思?我很是困惑,作为独立办案的国家行政机关,在此事的处理决定上,既然还受外人的干扰,请问刘英友堂弟官多大,能够干涉和决定此事的处理。就是因为有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及办案民警黄大福给刘英友撑腰,他狂妄至极。请问在全国各级政府积极创建“铸廉行动”为老百姓办实事的过程中和在贵州省开展“绿盾行动”严打期间,天柱县还存在公开包庇偷盗和破坏森林法和生态环境建设者刘英友的行为,拿受害者的利益当儿戏,难道硬要把此事搞大,出人命才引起重视吗?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6号 2000年11月22日公施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条款及规定,盗伐和滥伐我4亩135株杉木林超35立方米的刘英友已触犯了相关的法律,为什么还逍遥法外?三是5月8日本人把维权要求送到了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但本人5月15日到县正法委咨询此事的进展情况时,县委政法委接待我的领导说,维持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处理决定。答复我时说:你的山林是存在纠纷的,根据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到调查的情况是你的山林是由本村五组村民蒋焕朝、蒋乾明出售给刘英友的,他们说要我去找他们,与盗伐者无关。我也很无奈,是我无知还是相关部门领导不懂法律。4月1日,竹林乡政府已对我的山林纠纷进行了调处,并下达了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是我和本村五组村民蒋焕朝、蒋乾明,由竹林乡人民政府综治办相关领导现场组织调解,并在现场调解处理的,对存在纠纷的山林现场进行了拍照存档。当时已说明清楚,刘英友砍伐了我135株杉木林的。为何还存在有纠纷的说法呢?难道竹林乡人民政府的调解协议是一张废纸,还是其他利益关系在作崇呢?同时,刘英友在只办了2立方米的证,而砍了9.7立方米的杉木林,这些都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现场调查决定,并不包括我那135株杉木,那么刘英友已超砍杉木林35立方米以上,已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但也没看到被处罚?5月14日,我还收到相关电话威胁,要我不要告了,再告下去,此事涉及面很宽。于是又到县信访局、县纪委、县政府、县政法委、县检察院等部门反应此案,强烈要求他们重新派人实地核查被伐林木材积数据,根据实际做出相应处理,但他们都没有派人到实地核查,都是以县森林公安分居的“调查”数据为依据答复我,而且态度武断。办案人给出的“调查”数据事实相差太大,严重与事实不符,该数据恰恰在免于刑事处罚范围内,再者没有权益攸关的报案人到场确认,使人无限联想。 现本人向省领导请示: 1、本人的山林被盗伐,谁去恢复山林的造林,谁来赔偿本人的经济损失。 2、如果刘英友盗伐我林木一案,天柱县人民是否有能力处理此事,或者政府不好、不给予处理,本人带家族人去砍他家的林木所发生的死人、伤人事件由政府负责。 3、本人将在媒体公开此事,让大众人民来评论此事。 附:1、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关于对刘英友滥伐林木行政处罚的说明》1份。 2、竹林乡人民政府调解协议书及现场相片。 注:本案件2015年8月已将控诉状和从新调查申请书交到州林业局局长李吉科手里,并亲自签字。 2015年10月本人又将行政复议申请书交到本州林业局,至今都没有得到处理。
申诉人:竹林乡龙塘村六组村民 王家良
2016年9月1日
关于对刘英友滥伐林木
行政处罚的说明 刘英友于2014年初,以6000元山价款跟同村的蒋焕朝、蒋乾明、刘余美三户购得位于该村“大牛塘”(小地名)的一块杂木林后,2014年5月在只办理了杉树2立方米蓄积情况下,自己在“大牛塘”共砍伐杉树80株,计活力木蓄积9.7074立方米,扣除办证2立方米蓄积,刘英友超伐杉树蓄积7.7074立方米,该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刘英友处以罚款3800元,责令补种杉树400株的行政处罚。(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号为:天森公林罚书字[2015]第17号)。
天柱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
2015年5月5日
调解协议书 甲方:王家良,男,苗族,现年37岁,竹林乡龙塘村六组人 乙方:蒋焕朝,男,苗族,现年77岁,竹林乡龙塘村五组人 甲乙双方因龙塘村地名大牛场荒山界线发生纠纷,2015年4月1日,经乡综治调处人员,现场调解,双方本着互敬互谅,公平合理基本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一、本次协议属于自愿,甲方和乙方都认为凭两个小山岭中间为纠纷地,经自愿达成以中间塆为界各分两边斜坡,塆从中划破,下面界线划分基本以刘英银小丘外田角为界,中间塆以王家良、蒋焕朝站立位置照片为证划界。 二、双方达成协议后,不得反悔,不得因与其它户有纠纷而翻双方即达成的协议,否则,由反悔方负全责。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乡人民政府自存。 甲方:王家良 乙方:蒋焕朝 参加人员:杨近富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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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 |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一、信访人王家良网上反映的主要诉求 信访人王家良(男、38岁、天柱县竹林乡龙塘村六组村民、退伍军人、电话18385767501)于9月1日在州林业局网站局长信箱中反映:称其坐落在天柱县竹林乡龙塘村“大牛塘”(地名)的4亩杉木林被龙塘村一组村民刘英友于2014年盗伐和滥砍滥伐,均为大杉木,共被采伐135株35立方米。信访人的主要诉求:一是恢复王家良山林、赔偿其经济损失;二是重新立案调查刘英友滥伐林木案;三是办案民警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渎职行为。 二、调查核实情况 (一)争议地及现状 (二)山场采伐及案件查处情况 2014年3月,刘英友(男、天柱县竹林乡龙塘村村民)因建房需要,以6000元购买得蒋焕朝、蒋乾明、刘余美三户位于“大牛塘”(地名)自留山杉木。 (三)纠纷调处情况 纠纷发生后,2015年4月1日,在竹林乡综治办的调解下,王家良与蒋焕朝达成协议,签署了调解协议书,明确双方的争议地权属归王家良所有,但调解协议未就双方争议地已被采伐的林木归属予以明确。致王家良认为林木所有权归属自己不断上访。 三、处理意见及建议 (一)信访人主张恢复其山林、赔偿其经济损失诉求处理建议: 经州森林公安局民警向蒋焕朝了解,刘英友采伐的林木是其在1984年与蒋乾明、刘余美一道到山场对萌生的杉木林抚育管护至今,因“大牛塘”的其它山场还存在山林纠纷,竹林乡政府承诺对这些纠纷进行调处后,他才同意将与王家良的争议地权属让渡给王家良的。因双方未就林木权属达成调解,王家良的亲属分别到刘英友、蒋焕朝家中索要赔偿未果,争执中多次引起口角纠纷,竹林乡派出所民警也接到报警进行调停。鉴于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和诉求是在双方调解协议中未予明确产生的,建议由天柱县竹林乡政府调解王家良与蒋焕朝的林木归属事宜,妥善处理。 (二) 信访人要求重新立案调查刘英友滥伐林木案诉求处理意见: 信访人反映刘英友盗伐、滥砍滥伐其杉木135株35立方米的情况与采伐现场存在较大误差。应以天柱县林业局技术人员检量结果作为依据。刘英友于2014年3月购山、办证、采伐,而王家良与蒋焕朝的调解协议于2015年4月达成协议,且未就林木归属予以明确,要求追究刘英友盗伐林木的诉求无法律依据,其滥伐林木7.7074立方米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只能作出林业行政处罚。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天柱县森林公安局对刘英友滥伐林木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准确。州森林公安局不再重新立案调查。 (三)信访人反映关于“办案民警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渎职行为”的诉求。2015年11月9日,天柱县人民检察院也向信访人王家良作出了“不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不予立案侦查的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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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对象 | 州林业局 | ||
处理时间 | 2016年09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