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
流水号 | 20180116002 | ||
标 题 | 司法不公 | ||
姓 名 | 彭志军 | ||
发件IP | 1.207.38.* | ||
写信时间 | 2018年01月17日 | ||
信件内容 | 黎平县德凤镇黎平寨村8组龙斌乱砍滥伐已经属实:他违法砍伐“高峰坡”不判实刑,只处罚金,别人砍伐被判实刑入狱,同是在共产党领导下,有两种判法,本人不服!其次砍伐“光转坡”已经立案,现在不了了之,当事人依然逍遥法外。 | ||
办理情况 |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彭志军同志,您好: 一、信访人反映“黎平县德凤镇黎平寨村8组龙斌砍伐‘高峰坡’不判实刑,只处罚金”情况 信访人反映的黎平县德凤镇黎平寨村8组龙斌非法采伐“高峰坡”林木,经黎平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查明:2016年11月期间,龙斌雇请民工到黎平寨村的“高峰(吴成光山林)”坡采伐杉木活立木蓄积46.0831立方米,涉嫌滥伐林木罪,2017年10月30日,黎平县森林公安局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7年12月22日,黎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判处结果如下:1、被告单位黎平县黎平寨广源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被告人龙斌犯滥伐林木罪,免予刑事处罚。森林公安机关在司法活动中的分工权限为侦查工作,信访人不服龙斌不被判实刑,只处罚金的情况,建议向审判机关反映。 二、信访人反映“砍伐‘光转坡’已经立案,现在不了了之,当事人依然逍遥法外”的情况 信访人所称的“光转坡”,为黎平寨村董辉毫的自留山,该山四抵清楚无争议。经初步调查,2016年5月,董辉毫以5800元的山价将“光转坡”林木卖给了本村的金顺。2016年6月,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金顺邀约甘显丕、龙永寿二人雇请松丙辉、松丙能到该山采伐林木,经黎平县林业工程师每木检尺鉴定,共采伐杉活立木蓄积9.5443立方米,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属林业行政案件。目前森林公安机关调查的“光转坡”滥伐案件,没有证据证明与黎平县德凤镇黎平寨村8组龙斌有直接关系。2017年4月,金顺、甘显丕二人因滥伐林木罪(非光转坡案件)现分别在凯里、都匀监狱服刑,“光转坡”滥伐林木案件仍需森林公安民警到监狱对二人进一步调查核实。 对此,非常感谢您的来信,也希望您今后多提出宝贵意见,使我们林业工作做得更好,谢谢! 黔东南州森林公安局 2018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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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对象 | 州林业局 | ||
处理时间 | 2018年03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