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贵州省森林城市的申报和命名,促进森林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创建贵州省森林城市活动由贵州省关注森林活动委员会组织,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具体承办。专家组由省关注森林活动委员会相关成员及其他专家组成,负责评审、核查,并出具相关意见。
第二条 贵州省森林城市申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31日前,申报对象为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 申报和验收程序。
(一)规划报批。申报贵州省森林城市,须编制创建省级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报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并由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组织专家评审。省级森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通过专家评审后,申报城市可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创建申报。创建省级森林城市实行申报制。申报城市对照《贵州省森林城市评价标准》要求进行自查打分,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向省关注森林活动委员会行文申报。
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文字材料。申报文件、申报表、自查报告、自查评分表、创建森林城市工作报告,以及有关活动组织、规章制度、政策措施等书面材料。
(2)统计资料。有关森林城市评价量化指标体系的统计数据及证明材料。
(3)图面材料。包括规划图、成果图、照片资料等。
(4)录像资料。不超过20分钟的创建省级森林城市工作纪录片(DVD格式)。
以上材料除录像资料外,应装订成册。
(三)核查。
(1)自查:各申报城市要根据评价量化指标和申报命名规则的要求,对照《贵州省森林城市评价标准》进行全面自查和自我测评打分,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的,可以申请省关注森林活动执委会进行核查。
(2)专家组核查: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对申报城市进行初审,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城市进行实地考核,由专家组提交初审报告。省关注森林活动委员会根据组委会办公室和专家组意见研究确定。
第四条专家组核查采取绩效核查、现场核查、评定打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其程序如下:
(1)绩效核查。听取被核查单位的创建工作情况介绍;观看创建森林城市成就和风貌的录像资料;查看创建组织机构建设、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以及有关森林城市建设的制度、档案;核对有关数据资料和证明材料。
(2)现场核查。按照抽查不少于总数15%的乡镇(街道)进行核查。对抽中的区和乡镇(街道),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1-2个义务植树基地、领导绿化示范点、生态科普知识教育基地或场所、公园、机关、学校、医院、工业企业、居住小区、道路、河渠、村庄、集镇、林地等绿化以及古树名木保护情况进行核查。
(3)公众调查。现场随机抽取30位以上公民进行创森知晓率和支持率的调查。
(4)评定打分。专家组按照《贵州省森林城市评价标准》,逐项逐条进行评分,计算被核查单位的实际得分。由专家组写出综合评价意见,将核查得分和综合意见向被核查单位反馈。
第五条 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根据专家组初审意见,并向省关注森林活动委员会上报审核意见,由省关注森林活动委员会正式授予“贵州省森林城市”称号。
第六条 对创建省级森林城市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城市,省关注森林活动委员会推荐申报国家森林城市。申报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应首先取得“贵州省森林城市”称号。
第七条 开展创建省级森林城市所需的工作经费及表彰奖励,由市级财政纳入预算解决。省关注森林活动委员会、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和专家组不得以创建评选活动为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组织对“贵州省森林城市”进行动态考核,从授予“贵州省森林城市”称号起满3年的应组织专家进行复查。凡工作滑坡,主要指标下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贵州省森林城市”称号。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申请表
贵州省森林城市
申 报 表
申报单位: 人民政府(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自我
评价 |
自查得分: |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专家组核 查意 见 |
核查得分: |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省绿化委员会及省林业厅意 见 |
省绿委(盖章) 省林业厅(盖章)
年 月 日 |
省关注森林活动委 会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