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森林城市,是指城市生态系统以森林植被为主体,强调城乡绿化协调发展,注重森林多功能利用和多效益发挥,市域范围内形成城乡一体、稳定健康的森林生态系统,各项评价指标达到以下要求,由贵州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审核,经省关注森林活动委员会批准授牌的城市。贵州省森林城市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一、组织领导
1、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地方有关林业、绿化的方针、政策、法规;
2、政府高度重视、大力开展城市森林建设,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机构健全,政策措施有力;
3、在城市森林建设中,创造出富有特色的建设模式和成功经验,对全省有示范、推动作用;
4、政府主导,多渠道投入,把城市森林作为城市生态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包括乡村绿化在内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管护有保障并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二、管理制度
5、认真编制城市森林建设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予以实施,能按时完成年度任务并有相应的检查考核制度。
6、相关法规和管理制度配套齐全,执法严格有效,无严重非法侵占林地、破坏森林和树木事件,近三年没有发生破坏绿化成果案件;
7、城市森林建设有长期稳固的科技支撑,制定了包括森林经营管理、管护、更新和监测等技术手册,有一定的专业科技人才保障;
8、市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以及各类城市公园基本免费向公众开放,最大限度地让公众享受生态建设成果;
9、城市森林资源管理档案完整、规范。城市森林相关技术图件齐全,实现信息化管理。
三、森林建设
( 一)城市森林网络
10、城市重要饮用水源地。城市重要饮用水源地森林植被保护完好,功能完善,森林覆盖率达到70%以上,水质净化和水源涵养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11、水岸绿化。江、河、湖、渠、水库等水体沿岸注重自然生态保护,水岸绿化率80%以上。
12、道路绿化。公路、铁路等道路绿化注重与周边自然、人文景观相协调,因地制宜开展乔、灌、花、草等多种形式的绿化,绿化率达80%以上,形成绿色景观通道;建城区80%的街道树冠覆盖率在50%以上。
13、防护隔离林带。城市周边、城市功能分区和过渡区建有防护绿化隔离林带,缓解城市热岛、净化污染效应等效果显著。
14、休闲游憩地。辖区内建有面积20公顷以上的森林公园或湿地公园2处以上;建城区内建有多处以各类公园为主的休闲绿化场所,基本满足本市居民日常休闲游憩需求。
15、森林覆盖率。市域(仅含市辖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市辖的县和县级市)森林覆盖率在50%以上。湿地面积占市域面积20%以上的城市,其森林-湿地覆盖率应达到40%以上。建城区树冠覆盖率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9平方米以上。
16、立体绿化。积极推进立体绿化,建筑物墙面、立交桥等适宜绿化垂直空间的绿化率30%以上。
17、地面停车场绿化。近2年新建的地面停车场的树冠覆盖率30%以上。
18、乡村绿化。乡镇所在地绿化覆盖率35%以上;村庄林木覆盖率30%以上。
(二)城市森林健康
19、生物多样性保护。树种丰富,乡土树种数量占城市(镇)绿化树种使用数量的70%以上。
20、动物栖息环境。注意留鸟、引鸟树种植物的保护和选用。营造能够为鸟类生活、栖息的自然生态环境。
21、地表覆盖。注重绿化土壤环境改善与保护,绿地地表基本不露土。
22、苗木规格。城市森林营造以胸径5厘米以上的大苗为主。
23、绿化硬化。新建森林公园等公共休闲绿地硬化面积比例小于30%。
(三)城市林业经济
24、森林游憩。加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健身、休闲、采摘等多种形式的休闲观光林业。带动郊区经济发展,森林旅游收入逐年增加。
25、乡村旅游。郊区乡村绿化注重与观光、休闲等多种形式的生态旅游相结合,建立特色乡村生态休闲村镇。
26、林业产业基地。建立多处林木种苗、花卉、经济林果、用材林、林下种养殖等特色生态产业基地,农民涉林收入逐年增加。
27、绿化苗圃。本地绿化苗圃培育的优良乡土绿化苗木能满足森林城市建设需要。
(四)城市生态文化
28、科普场所和科普宣传。在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植物园、动物园、自然保护区等公众游憩地,设有专门的科普宣传栏、科普馆等生态科普知识教育场所且每年举办生态科普活动5次以上。
29、义务植树。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参与绿化活动,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和跟踪制度,并建有各类纪念林基地。义务植树尽责率达80%以上。
30、古树名木。古树名木管理规范,档案齐全,保护措施到位。
31、地域特色。尊重乡风民俗,保护具有传统文化的林木和林地,并按照城市所处的地带特点,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模式开展城乡绿化。
32、多种功能。选择经济价值高、景观效果好、地方特色鲜明的树种,对乡村周围及乡村庭院、道路、水岸和游憩场所进行绿化,充分发挥森林和树木的多种功能。
33、碳汇林业。鼓励企业、公民积极参与造林增汇活动,承担社会责任,提高公民应对气候变化和保护气候意识,充分发挥城市森林在低碳城市建设中的功能和作用。
34、公众态度。公众对森林城市建设的知晓率在90%以上。
四、指标说明
(一)有关术语和定义
35、贵州省森林城市:是指城市生态系统以森林植被为主体,强调城乡绿化协调发展,注重森林多功能利用和多效益发挥,市域范围内形成城乡一体、稳定健康的森林生态系统,各项建设达到规定指标,并经贵州省关注森林活动组织委员会、贵州省绿化委员会和贵州省林业厅批准授牌的城市。
36、城市森林:是指在城市及其周边地区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主,促进人与自然协调,满足社会发展需求,由以树木为主体的植被及其所在的环境所构成的森林生态系统,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37、乡土树种:指本地区有天然分布的树种。根据城市绿化的特点,某些引种期长、生长良好、已经经过本地区极端气候环境条件考验,没有入侵性,达到引种成功标准的树种,也可以列入乡土树种。
38、近自然森林:是指城市森林的营造、养护管理方式同潜在的天然森林植被的自然关系相接近,形成种类组成和群落结构、功能接近天然群落的人工林。
39、生态文化:是自人类诞生以来,人类适应和利用地球上多样性的生态环境之生存模式的总和。人类适应和维护不同的生态环境而在生存和发展中所积累下来的一切物质和精神财富,都属于生态文化的范畴。
(二)贵州省森林城市建设与考核范围
贵州省森林城市建设是对这个城市市域范围进行的城乡一体森林生态系统建设,重点考核建城区和郊区城市森林建设的情况。
40、市域:设区城市行政管辖的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全部区域(不含城市行政管辖的县和县级城市);县级城市行政管辖的全部区域。
41、建城区:由城市建设部门认定的城区。
42、郊区:市域中建城区以外的区域。
(三)指标的计算
43、森林覆盖率:是指以行政区域为单位森林面积与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
44、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指在城市建成区的绿化覆盖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百分比。绿化覆盖面积是指城市中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
45、建成区绿地率:指在城市建成区的园林绿地面积占建成区面积的百分比。
46、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在城市建成区的公共绿地面积与相应范围城市户籍人口之比。
47、树冠覆盖率:指区域内树冠面积之和与区域土地面积的百分比。
五、解释和修订
本指标体系由贵州省林业厅、省绿化委员会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