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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zf_lyej20170323005 公开目录 林业产业发展
发布机构 州林业局 发布日期 2017-01-11
名    称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扶贫专项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主 题 词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扶贫专项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黔东南州扶贫专项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3日

黔东南州扶贫专项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扶贫专项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47号)、《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信贷支持精准扶贫实施办法》(黔扶通〔2014〕64号)、《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黔财农 〔2014〕85号)等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指的是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扶贫龙头企业贷款利息补贴的专项资金,是财政扶贫资金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州扶贫办、州财政局、人行黔东南中心支行、信用联社黔东南审计中心共同负责全州扶贫贷款贴息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四条 各县(市)成立扶贫贷款贴息工作协调小组,由县(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县(市)扶贫办、财政局、人民银行、农商银行(农信社)主要领导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扶贫办。协调小组及办公室的具体任务是:

(一)组织实施扶贫贷款贴息工作;

(二)审核扶贫贷款贴息;

(三)定期进行检查评估。

第五条 部门工作职责

(一)扶贫部门:负责扶贫贷款贴息工作的组织、协调,做好贴息审核、公示等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扶贫专项贴息资金的拨付和监督。

(三)农商银行(农信社):负责按季节汇总各乡镇贫困户贷款及利息明细,经经办人和网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下季度前5日送乡镇扶贫工作站和县(市)扶贫办备查;

(四)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扶贫政策的宣传和指导。

第六条 乡镇成立扶贫专项贴息资金发放工作小组,由乡镇政府(管委)分管领导和扶贫项目管理部门、财政所、农商银行(农信社)负责人组成,负责落实信贷贴息工作。

第三章 贴息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贴息对象:

(一)建档立卡贫困农户;

(二)脱贫时间未超过2年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农户;

(三)县级以上扶贫龙头企业;

(四)建档立卡贫困户占5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八条 贴息条件

(一)贫困户贴息条件。贫困户申请扶贫贷款贴息补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为发展增收项目(包括:种植业、养殖业、乡村旅游业、农产品及旅游商品加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农产品经销业以及入股其它市场主体开发等等)、生产力水平提升、劳动技能提升、解决子女就学和家庭成员就医从金融部门获得贷款的;

2.为改造危房从金融部门获得贷款的;

3.扶贫生态移民从金融部门获得贷款的;

4.按照贷款协议按时足额支付贷款利息的。

(二)扶贫龙头企业贴息条件。向扶贫龙头企业兑现扶贫贷款贴息补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认定为县级以上扶贫龙头企业的;

2.为实际带动贫困户增收从金融部门获得贷款的;

3.按照贷款协议按时足额支付贷款利息的。

第九条 不予贴息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贴息:

(一)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渠道进行借款的;

(二)贷款用途与第八条不符的;

(三)不认真履行贷款协议产生罚息的;

(四)已经从其他渠道获得贴息补助的;

(五)扶贫龙头企业贷款不直接用于带动贫困户发展增收项目的;

(六)贷款后以获取利息为目的转存金融机构的;

(七)其它不予贴息情形。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扶贫专项贴息资金由上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县(市)本级财政预算构成。各县(市)根据需要,先从切块到县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10-15%比例安排,专项用于扶贫贷款贴息,不足部分由各县(市)从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扶贫专项贴息资金要及时划入县(市)级报账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封闭运行。

第十二条 扶贫专项贴息资金兑现当年贫困户贷款利息补助结束后有结余的,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作为贷款贴息资金使用,贴息资金安排充足的,可以结转为风险补偿基金。

第五章 贴息额度及标准

第十三条 贴息额度。贫困户贷款5万元以下3年以内的,按实际贷款额度给予3年贴息,超过5万元以上按5万元贴息,超过3年以上的给予3年贴息;扶贫龙头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贷款按每带动1户贫困户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3年贴息,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四条 贴息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年利率在5%以内的,按贫困户实际支付的利息全额补贴,超过5%的,按5%给予补贴;扶贫龙头企业贷款利息补贴按不超过3%的标准给予贴息,每个企业一年最多补贴60万元。

第六章 贴息流程

第十五条 贫困户贴息工作流程

第一步:个人申请。贫困户按季支付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利息后,持利息支付凭证原件每半年一次(7月1日-10日和次年元月1日-10日)向乡镇扶贫工作站提出贴息申请。

第二步:乡镇审核。乡镇扶贫工作站收到贴息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在审核时依据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和农商行提供的贷款及利息明细,重点审核申请人是否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用途是否符合贴息条件、实际贷款是否超过额度标准、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利息等,符合条件的由经办人提出补贴建议,经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公示7天无异议后,及时向县(市)扶贫办申报。

第三步:县(市)审批。县(市)扶贫办收到乡镇扶贫工作站申报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公示7天。

第四步:兑现贴息。公示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由县(市)财政部门将等额的专项贴息资金下拨到乡镇财政所,5个工作日内按报账程序将贴息资金批量拨付到贷款贫困户的惠农一折通账户或贷款账户中。

第十六条 扶贫龙头企业贴息工作流程

第一步:申请。扶贫龙头企业持贷款协议和利息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带动贫困户发展的合作协议(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效果有关印证材料、经受益贫困户签字确认的贫困户名册等材料,于次年元月1日-10日向县(市)扶贫办申请。

第二步:审核。县(市)扶贫办收到贴息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重点审核利息支付凭证原件是否真实、是否从其它渠道获得利息补助、带动贫困户脱贫效果是否显著、带动的贫困户名册是否真实等,符合条件的由相关股室按照每带动1户贫困户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提出贴息额度和贴息建议,报扶贫办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第三步:审批。县(市)扶贫办集体研究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公示7天。

第四步:兑现。公示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由县(市)扶贫部门商财政部门办理贴息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扶贫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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