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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林地申请表》; 2、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3、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4、拟使用林地的有关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属于临时占用林地的,提供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提供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5、与林地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协议;与林地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签订的安置补助费协议; 6、具有森林资源调查设计资质的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
1、《使用林地申请表》可在全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系统下载。 2、《使用林地申请》的填写符合要求,格式正确,内容完整。 3、申请材料尽量提供原件,凡复印件和原件一致的,就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后,加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印章或林地审核专用章确认。 4、申报材料,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审批的,一式六份;报省林业厅审核的,一式四份;省林业林厅审批的,一式五份。 |
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 第35号) 2、《贵州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黔林资通[2008]274号]) 3、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2003年9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