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林业(农林、生态文明建设)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维护广大村民群众利益,将“生态脱贫一批”落到实处,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林业厅印发的《贵州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黔财农[2011]4号)、《贵州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黔财农[2012]185号)以及贵州省林业厅下发的《省林业厅关于加快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存在问题整改进程的紧急通知》(黔林办明电〔2015〕13号)等文件精神,针对历年来各县(市、区)兑现村(组)集体所有或经营管理的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出现的应兑未兑问题,现将相关兑现要求通知如下:
1、公益林森林生态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健全公益林森林生态补偿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村集体应建立健全台账制度。
2、严格实行“村财乡管村用”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完善财务监督。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明确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村委会应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形成资金使用方案(或计划),经乡镇审核,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提供的兑现清册,将村集体公益林森林生态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拔付到“村级财务专户”,村级按《贵州省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贵州省地方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黔东南州村级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使用。
3、村集体管护人员的选用及其工资发放标准的确定由村委会召开的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表决同意。管护工资直接打入管护人员“一卡通”账户。管护人员的聘用原则上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应按程序另行选用。
4、要求完成时限。今后的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按规定于当年12月底前兑现完毕。各村(组)集体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现情况在次年1月初由各乡镇汇总后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1月底以前各县完成汇总报州级林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2016年(含2016年)以前拖欠的村(组)集体经营管理的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于今年7月15日前兑现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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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4日